2023-06-13 15:19:27 来源:解析社会百态
核心提示:当今社会中,有这么一类常年活跃在建筑工程领域,以挂靠企业建筑资质承揽工程的“吸血鬼”,他们长期从事着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贪污罪等犯罪主体一样的勾当,但却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甚至连《刑法》规定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以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也对其鞭长莫及。他们钻《刑法》的漏洞,疯狂侵吞工程款和农民工血汗钱,而且导致受害人损失惨重后投诉无门。其社会危害性之大、侮辱性之强,让人深恶痛绝。
安徽潜山:侵吞工程款引发欠薪,民工讨薪八年未果
2012年,长年活跃在建筑工程领域的浙江衢州人巫开益,挂靠浙江贝林公司建筑资质,承揽了安徽潜山世纪花城商住小区二期及王府大酒店项目建设工程,随后,把工程拆分,让各分包人召集来自江西、浙江和安徽等地的多个农民工班组进行施工。其间,由于巫开益和浙江贝林公司只是单纯的挂靠关系,按约定贝林公司只收取工程总造价1%的管理费外,对工程不派人、不管理;对工程资金和工人工资的支配不参与、不监督。导致工程款被巫开益领走后,大量资金被其侵吞。截至2015年工程结束,非但各工程分包人垫付的材料款未结清,而且还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近200万元,涉及民工达100多人。八年来,受害人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路费持续向巫开益讨要,但直到现在仍旧未果。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江西宜黄:三人合伙接工程,巫开益独吞工程款
2013年,巫开益挂靠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包了江西宜黄县狮子湾住宅小区的基建工程。此后,引诱江西乐平市的方加友和蔡金根四处借贷投入启动资金340万元,约定巫开益(未出资)占股25%,方加友和蔡金根按照各自的投资金额分别占股38%和37%,待工程结束后分红。但工程开工不久,巫开益就瞒着方、蔡二人,利用所谓项目经理的便利条件,暗中以该基建工程为担保,帮“朋友”向开发企业借款200万元,后又以各种形式把领取的大部分工程款贪污。到2016年底工程结束时,经初步核算,巫开益不但把该工程所产生的数百万元利润及应返还给方、蔡二人的剩余本金104万元卷走,而且还把未支付给农民工的100多万元血汗钱侵吞,导致70多名民工被欠薪。六年多来,方加友、蔡金根等人额外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路费持续前往浙江找巫开益讨要,巫开益均以开发企业还未结清工程款推脱;去找万厦公司,万厦公司则以方加友等人不是业务对接人为由不予理会。
河北涿州:一千多万元工程款被卷走,受害人持续投诉无门
2016年,中国农业大学对该校工业中心位于河北涿州市的实验基地建设项目对外招标时,江苏籍男子李军挂靠已被法院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南京长丰消防工程公司”资质投标。因该项目建设单位把关不严,当年九月,南京长丰公司顺利中标。而后,李军诱骗同乡许昌全召集多个施工班组对工程垫资施工,其中,许昌全通过高利借贷等方式垫资高达600多万元,其他班组垫资合计300多万元。但是,由于李军拒不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向许昌全及各班组履行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导致工人罢工,工程停滞。而事实上,中国农大早已按进度把工程款超额支付给了南京长丰公司,并被李军领走。2020年底,中国农大以承建单位在工程进度方面违约为由解除了与南京长丰公司的施工合同,并且把许昌全及各施工班组强行清离出场,而李军则携包括民工工资在内的1000多万元巨额工程款消失,致使许昌全及各班组的垫付款和民工应得的工资化为了泡影。此后,当地政府职能部门一直把该拖欠案视为普通的合同纠纷和经济纠纷拒绝介入,对该案中所涉及到的恶意欠薪,以找不到李军为由不予调查处理,当地公安机关也以劳动监察部门未移送案件而拒绝立案,导致许昌全等人持续投诉无门,并且被债主逼得苦不堪言,目前,仍有上百名农名工未能拿到应得的劳动报酬。
此类“吸血鬼”常年逍遥法外,是法制的悲哀
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按挪用资金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以贪污罪论处。
依据《刑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由于巫开益和李军的身份不是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他们虽然以被挂靠企业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出现,但实际上他们和被挂靠企业不存在劳务关系,不属于被挂靠企业的员工,所以司法机关不能以《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他们从一开始就是为了非法占有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但由于每个工程均真实存在,所以也不符合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他们在侵吞农民工工资后,会金蚕脱壳甩锅给第一用工责任人的工程分包人,让分包人先行背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罪名。其用心之恶毒,危害之深重,却不能用《刑法》治之,这是法律的漏洞,更是法制的悲哀。
住建部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资质,并没收违法所得。但在现实中,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明明发现辖区内的建设项目有大量的挂靠资质现象存在,却睁眼装瞎,放任自流。更可怕的是,当有些受害人投诉无门,采取民事诉讼诉至法院后,法庭明明发现了工程存在挂靠资质和违法转包的事实,非但不向住建部门通报,反而还支持挂靠人的辩解,这无疑助长了此类违法现象的发生。
综上所述,笔者呼吁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增设违法出借资质罪、违法挂靠资质罪;呼吁最高法、最高检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或意见,把合伙组织成员纳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予以立案追诉;同时,也呼吁公安机关对资质挂靠人侵吞工程款所引发的现有恶意欠薪案件,立即把挂靠人列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头号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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